河长制治理水污染受争议|河长制|水污染|太湖
2024-02-21 
本文摘要:5年的太湖治理经验开始总结,作为其中的一项制度性创造——“河长制”,在这5年中逐渐“浮出水面”,甚至在云南、河南、河北、湖北等全国各地的水污染治理中,也频频“开花结果”。“所谓‘河长制’,就是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,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。”省太湖办主任朱铁军昨日告诉记者。据介绍,“河长制”由无锡市在2007年太湖水污染事件后首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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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年的太湖治理经验开始总结,作为其中的一项制度性创造——“河长制”,在这5年中逐渐“浮出水面”,甚至在云南、河南、河北、湖北等全国各地的水污染治理中,也频频“开花结果”。“所谓‘河长制’,就是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,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。”省太湖办主任朱铁军昨日告诉记者。据介绍,“河长制”由无锡市在2007年太湖水污染事件后首创。

2008年,省政府办公厅下发《关于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的通知》,决定由省政府领导、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省级层面的河长,河流流经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地方层面的河长。之后,15条主要入湖河流全面实行“双河长制”,协同推进小流域综合整治工作,取得明显成效。

至于河长的职责,朱铁军介绍,省级河长是“负责组织编制并领导实施所负责河流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,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,抓好督促检查工作”;而地方河长的职责更为细碎繁杂,包括组织编制整治方案、制订河流管理办法、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督查、协调落实地方河流整治资金、定期向省级河长和省太湖办通报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等。不过,随着“河长制”逐渐显山露水,对于这一制度的争议也一路相随。正方的意见认为,环保部门因行政权限、技术手段、人员配备等限制,对于涉及环境问题的掌控、调度往往力不从心,而“河长制”有效落实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这一基本法律制度,为区域和流域水环境治理开辟了一条新路。

但也有人指出,“河长制” 人治痕迹明显,形式重过内容。王中书,宜兴市委书记,2008年至2011年担任社渎港河长,今年3月转任漕桥河河长。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斩钉截铁地表示:“‘河长制’不是一个形式!首先,它抓住了所有工作的龙头和关键。”王中书说,太湖的水由各条河流汇聚而成,而每条河影响水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,有上游的,有本地的;有工业的,有农业的;既有生活方式带来的,也有经济发展造成的……要把每条河治理好,关键中的关键,是要落实责任,而责任中的关键,就是领导。

“河长制,正是抓住了关键,落实了责任!”据了解,宜兴将河长制层层落实,将全市3699条河流全部“承包”给党政领导,河长完成河道整治任务的情况纳入政绩考核。党政领导担任河长,推动力显然超过部门。王中书举了两个例子:社渎港边原有一个奶牛场,离河较近,由于已达到相关标准,奶牛场不愿再投资进行生化处理。后来,经他协调,企业进行了深度处理,现在几乎一点味道也没有;“灵谷化工”、“协联热电”等是河畔大型企业,“对它们,地方政府往往心软”,后来在王中书主导下,这些大企业也都进行了环保改造。

“‘河长制’所体现的‘领导重视、齐抓共管’,是地方政府为应对治水这一历史使命,对于权力系统内部所作的新的制度动员。”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张玉林教授对此进行了解释:“河长制”将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”发展为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承包制”,将多年来经常悬空的环保责任落实到每一级主要官员。同时,“河长制”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能力。

河流生态环境包罗了生产、生活、管理等众多领域,但在行政权力系统内部,河流的治理通常被看作环境、水利等少数部门的事情。“河长制”编织的治理——管理网络,形成了整个权力系统共同参与治水、相互协调的机制。不过,张玉林也提醒道,“河长制”确立的河湖治理之责及“一票否决”,只是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众多责任和众多“一票否决”中的一种。“就怕经济增长这一票较河流环境这一票更具分量。

”同时,“自上而下的考核,社会与公众的缺位,也可能影响到政绩考核与问责的真实效果”。本报记者 杭春燕(原标题:河长制,能否破解水污染之困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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